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由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主管;属于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宗旨:为实现我国健康产业的高技术产业化,本着促进发展、友好合作的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疗养生保健、自然疗法、健康食品、运动及健康器 材、健康管理咨询、心理咨询、养生及康复理疗、健康体检、亚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医学生物制品、遗传基因信息等健康管理服务的团体企事业机构和 从事健康行业的个人;从事健康医学研究、健康管理模式、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和营养干预方法研究、遴选和推广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为基层卫生机构医疗保健人 员和广大市民提供科室、规范和操作性强的健康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需求,为提高市民整体健康水平做出应有贡献。共同努 力推动高科技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全国健康产业进行国内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加快高技术产业化速度,为我国全民健康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本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其它业务执行机构配合下,坚持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以下工作:
(一) 为各健康产业的团队和个人提供政策指导、行业信息和科研成果转化交流服务,协调组织、扶植促进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国内外健康管理学术交流、健康管理论坛、健康管理信息传播、健康管理领域人才培训、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健康产业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出国考察引进先进健康管理技术等。
从事医疗养生保健、自然疗法、健康食品、运动及健康器材、健康管理咨询、心理咨询、养生及康复理疗、健康体检、亚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医学生物 制品、遗传基因信息等健康管理服务的团体企事业机构和从事健康行业的个人进行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三) 创办刊物、开设健康管理官方网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健康产业领域内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应用,科学规避投资风险,加速科技向生产力转化;
(五) 组织健康产业领域的单位、机构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文化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推荐科学的健康方法及产品,提高大众健康的身体素质,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
(六) 依法保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为各成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 创造条件,争取政策,对健康产业高科技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或社会企业进行宣传和表彰。
(八) 承办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全国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符合全国健康管理协作工作的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健康管理行业的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或协作成员。合作成 员的主要形式为集体成员单位或自然人成员个人,集体成员单位可申办健康管理领域内的相关工作指导中心或成员单位,个人可以成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 家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成员条件:
凡从事医疗养生保健、自然疗法、健康食品、运动及健康器材、健康管理咨询、心理咨询、养生及康复理疗、健康体检、亚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医学生 物制品、遗传基因信息等健康管理服务的团体企事业机构和从事健康行业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一) 拥护本委员会的规程;
(二) 有志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1、成员单位:
凡愿遵守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积极参加医疗养生保健、自然疗法、健康食品、运动及健康器材、健康管理咨询、心理咨询、养生及康复理疗、健康体检、亚健 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医学生物制品、遗传基因信息等健康管理服务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2、委员、专家委员、资格专家委员:
凡愿遵守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热心支持健康管理产业工作的健康管理方面的专家、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均可通过评审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或顾问。
每位委员任期三年,届时,凡符合条件者,继续留任;凡违反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审批手续和评审程序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工作会议审核批准,报经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即可成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委员、资格专家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健康产业的业绩,经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工作会议审查批准,报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核登记后,即可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工作指导中心,由从事健康产业的团体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团体组织从事健康产业的能力和实力,经常务委员工作会议审查批准,报经高科技健康 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登记后,即可建立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指导中心。按照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规定,各工作指导中心必须于批准成立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在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督导下,设立经工商局注册的各工作指导中心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独立法人实体)后,方可开展工作。
委员申请程序:
(一) 提交委员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委会批准;
(三) 由秘书处发给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及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可优先参加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指导中心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六) 可优先在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取得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七) 工作指导中心有权使用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徽标识;
(八) 可在健康产业团体组织的产品介绍中、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九) 可以共享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十) 可以邀请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系统的专家及顾问指导工作;
(十一) 可由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宣传各成员单位的简介、动态和高科技新产品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委员及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
(二) 执行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四) 积极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时间向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工作指导中心职责:
1、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专业委员会规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各工作指导中心增进团结、加强合作;
2、工作指导中心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学科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3、重要问题及时向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汇报。每年1月1日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
4、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5、工作指导中心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6、工作指导中心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承诺;
7、工作指导中心实行自主运营、法律责任自负;工作指导中心的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所属工作人员由本委统一发给工作证明。委员如果一年未交纳年费或不参加本委员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委。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退 出,应书面报告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并交回工作证和相关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各成员(各工作指导中心和委员)可自愿申请退出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规程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各工作指导中心和驻地方办事处增进团结、加强合作;
(二)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三) 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汇报。
(四) 专业委员会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五) 专业委员会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执地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六)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设立“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全国健康管理产业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任命),下设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指导中心、各协作或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管理规程;
(二) 宣布任命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五) 审议有关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推荐、领导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常务委员会经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是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 审议和决定,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常务委员会;
(四) 向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 审议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 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主任、副主任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80周岁,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 检查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
(五) 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北京高科健业信息咨询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行业指导性咨询服务的收入;
(二) 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三) 上级单位或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年费;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下设业务配套执行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业务配套执行机构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是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规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规程,须在常务委员会通过15日内,经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中止协议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之前,须在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